一、 定義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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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|
「本校」是指救世軍中原慈善基金皇后山學校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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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 |
「本會」是指救世軍中原慈善基金皇后山學校家長教師會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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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 |
「本章」是指救世軍中原慈善基金皇后山學校家長教師會會章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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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 |
「校長」是指本校之校長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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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. |
「教師」是指本校的在職教師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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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. |
「學生」是指本校已註冊的學童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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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. |
「家長」是指學生之父、母或合法監護人及畢業生的家長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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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. |
「執行委員會」 |
二、 定名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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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|
本會定名為救世軍中原慈善基金皇后山學校家長教師會。 |
三、 會址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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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|
粉嶺龍峻路2號救世軍中原慈善基金皇后山學校。 |
四、 宗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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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|
促進本校的家長與教師之聯繫和合作,發掘發生之潛能,協助孩子健康地成長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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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 |
促進家庭教育與學校教育相輔相成的關係,以提高教育之成效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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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 |
發揮家長之長處,使其資源或人力上給予學校支持,以增進學生福利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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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 |
促進家長及老師一同討論及學習的機會,以提高本校教與學之質素 |
五、 會員資格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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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|
教師會員:現任校長,副校長,主任及教師均為本會教師會員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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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 |
家長會員:凡在校之家長均為本會家長會員,惟每一家庭衹可擁有會籍一個。 |
六、 會員權利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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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|
教師會員:有動議、表決、選舉及被選權,並可參加由本會主辨之 活動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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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 |
家長會員:有動議、表決、選舉及被選權,並可參加由本會主辨之 活動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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七、 會員義務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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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|
會員有義務出席會員大會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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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 |
會員有義務遵守會章,以及會員大會和執行委員會通過的決議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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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 |
家長會員有義務繳交會費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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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 |
會員有義務積極參與本會工作事務和活動。 |
八、 會費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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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|
不論就讀本校之子女人數多少,每一家庭作一會籍計算。家長會員每年須繳交會費,教師會員不須繳交會費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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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 |
所交會費有效期由每年十月一日至翌年九月三十日止。會員如中途退出者,已繳會費,概不退還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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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 |
本會執行委員可按實際需要,調整會費數目。 |
九、 會藉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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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|
會藉期限為一年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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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 |
會藉革除:委員或會員如有下列情況者,執行委員會經三分之二出席人數議決通過,得向其警告或革除會藉。 A) 違反本會規章或決議者。 B) 借用本會名義,進行與本會無關的活動,致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者。 C) 如家長會員於該年度逾期一個月未繳會員年費,而又未能提供合理解釋者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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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 |
退會:會員擬退出本會,須於兩個月前以書面致函本會主席,經執行委員會三分之二出席人數議決通過後,方可正式退會。 |
十、 組織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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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|
會員大會: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,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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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 |
執行委員會: A) 執行委員會負責推行本會日常會務及執行會員大會之議決事項。 B) 執行委員會包括教師委員8人及家長委員7人, 全部委員共15人,惟執行委員會可按實際需要向會員大會建議增減執行委員人數。 C) 教師委員由校長委任,家長委員由家長會員選出,除第一屆後,以後每屆任期兩年,連選得連任。 D) 校長、副校長及訓輔主任為當然之教師委員,校長及副校長出任執行委員會副主席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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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 |
執行委員會之架構: 主 席一人: 由家長委員出任, 負責召開及主持會員大會與執行委員會會議, 領導執行委員會推行本會會務及執行會員大會議決事項。
副主席三人: 由本校校長、副校長及家長委員一人合共三人出任,其排名亦如上述次序,協助主席推行會務;主席缺席時代行主席職權,協助推動本會會務。
秘 書二人: 由家長委員一人及教師委員一人出任,負責處理及保管本會一切對內對外來往文件與會議紀錄,協助推動本會會務。
司 庫二人: 由家長委員一人及教師委員一人出任,負責處理本會一切交收開支, 定期稽核本會一切賬目。司庫須定期向執行委員會提交財政收支報告及週年財政結算報告,週年財政結算報告須由會員大會通過接納,協助推動本會會務。
康 樂二人: 由家長委員一人及教師委員一人出任,負責組織推動本會康樂 活動,協助推動本會會務。
聯 絡及總務六人: 由家長委員二人及教師委員四人出任,負責本會對內聯絡事宜,處理一些不屬於其他委員工作範圍事宜,協助推動本會會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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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 |
執行委員會各職位,除校長必須出任第一副主席, 副校長出任第二副主席外,教師委員之職位由校長委任,家長委員之職位於執行委員會中互選產生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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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一、財務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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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|
所有本會經費,須存入本會之銀行戶口,戶口必須由本會主席、副主席(校長)、司庫及副司庫合共四人聯名開設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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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 |
本會司庫管理本會一切開支及收入,並保留單據三年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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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 |
所有本會發出之支票必須由: (甲)組:主席、司庫 (均為家長代表) (乙)組:副主席(校長)、副司庫 (均為教師代表) 每組其中一人簽署方為有效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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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 |
本會之經費運用須符合本會宗旨,並須得執行委員會核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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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. |
本會司庫須於週年大會中提交財政預算及報告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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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. |
本會之財政年度由每年十月一日至翌年九月三十日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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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. |
由會員大會推選一位義務核數員於每年財政年度終結時,核算本會全年收支賬項。 |
十二、 修章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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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|
本會會章如有未盡善處, 執行委員會將會提交會員大會討論修訂,惟任何修訂須得出席會員大會過半數會員贊成通過,即時生效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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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 |
會章修改後,須由秘書於14天內以掛號信寄交社團註冊處備案。該處於28天內沒有任何提議改動,則會章修訂本自動生效。 |
十三、 本會之解散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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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|
如在會員大會中,經本會全體會員人數百分之五十以上投票通過解散議案後,本會得正式解散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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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 |
倘校董會審議本會之政策或活動遇有違背本校辦學宗旨時,校董會有權解散本會,並無須經本會會員大會通過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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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 |
本會正式解散前,所餘資產,須由會員大會決定捐贈本校或其他慈善機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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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屆家長委員:1D 梁凱柔家長、2C 梁諾恆家長、3E 文穎曦家長、2C 鍾晞桐家長、2D 陳泳錡家長、2E 林思妤家長、6A 蘇雋喆4E 蘇珀潁2A 蘇珀瑩家長
教師委員:陳喜泉校長、陸曉珊副校長、黎詩諾副校長、王振亮副校長、廖敏兒主任、周寶茵主任、陳潔嫻主任、劉淑儀老師